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第二十条已修改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其档案,不得遗失。建设单位注销或者撤销的,建设单位应当于注销或者撤销前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