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倡导节约用水,提高全民水资源保护意识。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