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卫生保洁责任制,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生活垃圾、水体污染物等常态化清理工作,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供水单位及各水力发电站打捞清理其责任区内的水上漂浮物和水体污染物,清洁饮用水水源环境。

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