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对流经自治县境内的锦江河干支流和列入保护名录的水库、山塘、井(泉)水等水源地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乡(镇)、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乡(镇)、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拟定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