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古香榧群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香榧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协会章程、采摘规范等方式做好古香榧群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古香榧群的义务,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损害古香榧群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