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保护工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旅游、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档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业遗产保护有关工作。工业遗产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工业遗产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