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保护工作。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旅游、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档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业遗产保护有关工作。

工业遗产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工业遗产的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