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由有关单位组成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森林防火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采取措施预防森林火灾,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等相关单位,在其经营管理区域内负责森林防火工作,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