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相关部门、单位的森林防火责任,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和应急管理范围。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