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台湾同胞投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