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