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和境外其他区域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可以认定为台湾同胞投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