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接到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投诉人;对不属于本机构职责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五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并将移交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人。投诉事项重大、复杂的,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