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台湾同胞投资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协商和解或者调解;

(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三)申请仲裁;

(四)申请行政裁决;

(五)申请行政复议;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