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军事设施的保护区域按照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划分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