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主管辖区内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军事设施的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