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五章 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域军事禁区内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妨碍军用舰船行动、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或者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的,由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洋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离开,并可以没收渔具、渔获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