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海洋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建设活动;已经建成的,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非军事设施:
(一)在水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内或者军民合用港口的水域擅自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的;
(二)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修建可以通视军事禁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建设涉外项目的;
(三)在邻近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区域擅自建设涉外项目的;
(四)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油气站、化工厂等危害作战工程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修筑道路、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