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军用机场及其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修建影响机场通信、导航的设施;

(二)修建超出机场净空保护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飞行安全和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灯光、标识或者物体;

(四)升放动力伞、滑翔伞、无人机、风筝、孔明灯、气球以及其他升空物体或者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

(五)焚烧秸秆、垃圾,或者排放影响飞行安全和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烟雾、粉尘、火焰、废气;

(六)种植影响飞行安全和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植物;

(七)其他影响飞行安全和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行为。

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部门在项目核准或者办理规划许可前必须书面征求军用机场管理单位的军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的意见;建设项目设计高度超过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标准的,不得办理建设许可手续。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