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对未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设立标志、封闭伪装等措施予以保护,并定期检查维护。团级以上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护,并签订委托保护协议。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