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收运和处理,或者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