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将建筑垃圾倾倒在城市道路、农田、公共场地等区域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