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