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