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清理,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