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