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设施与燃气器具第二十五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设施(含用户室内燃气管道、阀门以及计量器具)进行维修,对达到使用年限的燃气设施进行更换,维修、更换的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