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第十四条有效设立燃气经营企业,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