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范围由保护局会同当地县人民政府划分或调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务院批准。

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及保护区周边,应设立界线标志。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