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八条有效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范围由保护局会同当地县人民政府划分或调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务院批准。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及保护区周边,应设立界线标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