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保护区内严禁下列活动:(一)狩猎、捕捞、毒害、伤害野生动物、捡拾和收售鸟卵、破坏动物巢穴;(二)开垦、开矿、采石、挖沙;(三)取土、采挖泥炭;(四)砍伐、放牧、烧荒、采药、采挖野生植物;(五)私建、滥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六)破坏界线标志和各种设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