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条有效禁止在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保护局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局。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