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历史文化风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三)爱护文物古迹,不在文物古迹上刻划、涂画、张贴,不攀爬、触摸文物,拍照摄像遵守规定;

(四)服从景区景点管理,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

(五)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