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有制止、检举破坏市政设施行为的权利。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管理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