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发改、财政、工信、公安、规划、水利、环保等职能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配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络会商制度,协调解决市政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