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具有承载城市基础功能的设施及其附属物。包括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广场设施等。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