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责令其停止占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