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责令其停止占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