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或者损坏采砂现场监控设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