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暂扣违法采砂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