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总量的,河道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停止采砂活动并向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注销采砂许可证,并下达终止采砂及撤离采砂现场通知书。

采砂单位或者个人接到通知后应当终止采砂活动,并按照规定清除弃料堆体和行洪障碍物,撤离采砂现场。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