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章 采砂规划第十七条已修改县(区)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和当年水情、工情、汛情、河道变迁、砂石资源分布和补给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河道采砂实施方案。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征求县(区)相关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的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