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章 采砂规划第十五条已修改县(区)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河道采砂的禁采区和禁采期。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建设、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以及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县(区)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可以划定临时禁采区、规定临时禁采期,并予以公告。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县(区)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