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