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应当在矿山开采现场、堆场以及尾矿库等易产生扬尘的场所配套建设、使用控制扬尘和粉尘等污染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