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沙(扬)尘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适时增加作业频次。在城市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做到定时清扫,及时保洁。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