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