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严重下降应急预案,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或者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严重下降时,依法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相应的响应措施。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