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