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限期达标规划和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管理。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