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限期达标规划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的建设与管理,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并实现与审计机关、气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开展大气污染气象研究,共同做好大气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工作和生活服务指导。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