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