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收运、处置单位需终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确定其收运、处置资格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落实承接服务的企业和衔接保障措施。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