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举报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向实名举报人反馈有关情况,并且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